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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义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律师意见书

作者:熊剑  更新时间 : 2015-08-02  浏览量:3832

嫌疑人义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律师意见书

某某县公安局: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义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熊剑律师作为嫌疑人义某某控犯有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案件发生的起因和经过:

某镇石油公司加油站后的一块土地自解放以来一直是某镇某村集体所有。为避免产生土地纠纷,某某镇政府于1988710日对相关土地所属权进一步明确,并下发了相关协议文件,由当时的某镇某某村和某镇某村自然村及某镇政府三方签字确认、盖章。其中加油站后的土地属某村自然村集体所有,当时即明确此块土地为某村村集体所有。1995年,某镇某某村义某某(李某某前夫,后因与某镇某村村某某因土地纠纷用猎枪将后者打死,被判死刑。)仗着自己的蛮横和权势,强行霸占,在某村村集体土地上搭建了两个牛棚,8-9个平方,有一面墙已经倒塌(水泥砖搭建,上面为石棉瓦和油布顶棚,极为简陋,从未使用过。其名为房,实为占地)。某镇某村村村民及村领导先后向当时某镇领导反映情况,未获处理。20102012年村里多次向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不予李某某某办理该地的国土使用手续。但某镇国土所相关人员对某村自然村里的反映置若罔闻,2012年,在某村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李某某某办理了该土地的国土使用证。某镇政府相关部门,先是不作为,后是乱作为办理国土使用证,2013年某村村民知晓此事,对此义愤填膺,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表示抗议。但一直无人理会,也无人出面解决纠纷。村民朴实敦厚,不懂法,却认得一个“理”字。俗话说:人活一口气,佛争一柱香。众怒难平之下,20153月,不懂法的某村村村民实在忍无可忍才决定拆了这违建的牛棚。有句话叫恶人先告状,事情发生后,李某某某即向镇政府和派出所告状,并慌称说她的房子是有人居住的两层楼的楼房,贴瓷砖、地板砖。派出所在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情况下,也没有请物价部门鉴定,就以寻衅滋事为由抓走了所谓的某村自然村领头人张某某。村民们觉得此处理有失偏颇,倍感委屈,向某镇政府及派出所申诉。镇政府也不处理此事。本村很多在外打工的村民出于义愤,纷纷从外地赶回村里声援。随后,朴实而又法律知识缺乏的村民们于2015526日自发聚集到县政府门口静坐,希望引起县政府及领导的重视,盼县政府能出来主持公道。但静坐一天,县委领导工作繁忙、无暇理会,也无人告知乡亲们该如何做。村民们心中不平,于时连夜滞留不愿离去。第二天情急之下,几位老人用板凳坐在县政府门口,但也是人来放人进,车来放车行。前后不过十来分钟左右。接下来政府出动警察维稳,抓捕了聚集在此的村民20余人。其中多数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五到十日。却不知为何将村民义某某、义某某2、义某某3以刑拘形式关押在看守所,后经过了解是以他们涉嫌为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义某某(身份证号:43292319500000)担任了15年的村委会干部,在2015526日老百姓在县政府门口静坐时,义某某还在做村民的工作,对于用凳子坐在政府大门的老人,义某某还在将老人拉开,当时某镇的镇长在场看见,因此,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涉嫌犯罪的行为。

二、嫌疑人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本案事实而言,本律师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县委门口不属于公共场所,某镇某村村的部分村民在县委门口上访,没有对县委门口造成次序的混乱,某镇某村村的部分村民包括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在本案中,嫌疑人在对上访的老百姓进行做正面工作,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行为。因此,嫌疑人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将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法律是错误的。通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我认为某镇某村村的部分村民的行为在维权上确实具有一定过错,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村民反思与检讨的。但是对嫌疑人用以刑法处理,是不正确的。刑法有其明确的原则和目的。作为律师,我认为本案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法律意见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敬礼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熊剑 律 师

2015616

以上内容由熊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熊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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