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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受法保护 人亏利失又退钱

作者:熊剑  更新时间 : 2015-08-02  浏览量:531

婚约不受法保护 人亏利失又退钱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牛某,女,汉族,199800日生,农民,湖南人,身份证号码:4311241998000 住湖南MMMM村二组。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500日生,农民,湖南人,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000,住址同上,系牛某的父亲。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6014日生,农民,湖南人,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00,住址同上,系牛某的母亲.

原告:云某某,男,壮族,1976 015 日生,农民,某某县人,身份证号码:432926197600,住址:某某县某某村。

请求事项: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返还彩礼6万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42月采取哄骗手段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牛某,接着原告在2014年清明节就主动到某某县与被告牛某见面,见面后原告采取用虚假身份证和开房等方式骗取被告牛某的信任,在被告牛某年幼无知的情况下,原告采取威胁、暴力的情况下在某某县的一个宾馆强行与被告牛某进行了性生活。随后原告经常来某某县某某中学骗取被告牛某离开学校,同时多次骗取被告牛某的信任在某某县和某县开房强行与被告牛某进行性生活。2014年农历6月底原告将被告牛某带离某某县某某中学,被告牛某的奶奶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随后被告牛某某、李某某从上海回某某县寻找被告牛某,经过艰难的查找于农历7月初到某某县某某派出所进行报案,随后到某县县某某镇派出所进行报案,原告知道情况后于2014年农历7月初将被告牛某送回某某县,被告牛某某、李某某强烈要求将小孩被告牛某带离某某县,但是原告苦苦哀求,并且提出被告牛某已经是做了自己的妻子了,以生米煮成熟饭为借口,要求进行订婚,被告牛某某、李某某不同意,后来在自己的母亲即被告牛某的奶奶的劝说下勉强同意了原告的无理要求。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提出来29000元作为订婚,所以原告诉讼中所说的彩礼61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意见:

一、原告涉嫌犯罪。原告采取哄骗、威胁、暴力等手段将被告牛某从一位年仅15岁多仅是在校读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变成了其所谓的“未婚妻”,原告的行为明显涉嫌违法,并且构成涉嫌强奸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事实上原告对被告牛某存在涉嫌强奸的犯罪行为,根本就不是什么婚姻,一位年纪15岁多的女孩,一位在校读初中二年级的女孩就这样被一位与自己父亲年纪相当的混蛋给摧残了,一朵花就这样被一位比自己母亲还大的混蛋给摘下了,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牛某某、李某某不得不要当心被告牛某今后的身体和生活,这样小的年纪就受到这样巨大的伤害,这让人无法接受。所以,原告提出要求退还所谓的彩礼于法无依据,于道德所谴责,原告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原告涉嫌强奸的犯罪行为,被告牛某将在这一个案件审理完毕后将进一步进行报案。

二、原告诉请退还所谓的彩礼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农历7月初6日原告以被告牛某已经是自己的妻子了和生米煮成熟饭为借口,要求订婚,当日来被告牛某家所谓的订婚礼。事实上这是当时原告要求将被告牛某带去某县,原告自己主动提出对答辩人家给予经济补偿,被告牛某某、李某某根本就没有同意他们订婚。

三、本案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违背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本案双方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也不可能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已经同居,属于解除同居关系,因此彩礼不予返还。本案中给付彩礼的原告并不单纯的想以男女双方之间的感情作为前提,而是原告想玩弄被告牛某,因为原告其年龄与被告牛某可以说相差一代人,原告可以作被告牛某的父亲,这怎么能够成为其夫妻关系呢?所以双方基本上没有感情可言,完全是一种原告在欺骗和玩弄被告牛某,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分析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均是没有依据,同时本案从道德上原告的行为不具有道德品质的,自己是一位38岁的男人,对一位与自己女孩年龄差不多,仅有15岁多的小女孩就进行百邦的非法糟蹋,原告的行为不得不受到法律追究和道德的谴责,因此,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支付婚约彩礼4万元。判决后遗憾的是被告牛某及其家人一直没有上诉。

法律评论: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熊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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