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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的年龄不是确定承担刑事犯罪的唯一标准

作者:熊剑  更新时间 : 2015-06-13  浏览量:991

骨龄鉴定的年龄不是确定承担刑事犯罪的唯一标准

从一起强奸案件受害人的年龄分析案情。对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熊剑律师为唐某进行辩护,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书面辩护,为此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敬请法庭能够采纳。

(一)、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构明确清楚,证据之间存在不连贯性,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该只能初步确定为有罪。

一、本案事实不明确。

1、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具有自愿的情形。从2012419日下午6点乘车从某县某镇到县城宾馆开房这一个过程,以及开房后四人去吃晚餐,晚餐后到公园某某广场玩耍,随后到宾馆进行洗澡等一系列的经过和时间段都可以看出,被害人在居住宾馆具有自愿的情形,不存在向起诉书中提到的所谓有“两被告人遂商定将被害人用车接往县城进行强奸”的预谋。

2、从被害人分别居住的房屋可以看出被害人具有自愿的情形。

3、被告人给了被害人200元钱的事实可以说明。

4、从被害人某某与被告人的通话记录可以看出被害人,在419日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从20212223这今天每天都有许多电话联系。说明关系非常好。

二、本案的证据存在瑕疵。

1、证明被告人采取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的强奸行为的证据不全面。

2、证明被告人在418房屋内正在洗澡听到被害人唐要走,被告人从洗澡间冲出将被害人唐拉进房屋并强行关上房门,将其强奸的证据不足。起诉书的这一叙述与被害人的叙述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矛盾的。

3、没有任何物证资料证明被告人强奸了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裤子是在426号才出现,在时隔7天,什么事情都可以发生,裤子口子掉了不排除是自己人为造成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

4、被害人的年龄应该以其户口年龄为准,骨龄鉴定结论在本案中不宜作为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依据。

骨龄是通过测定骨骼的大小、形态、结构、相互关系的变化反应体格发育程度,以年龄的形式、以岁为单位表达的生物学年龄。生活年龄是人从出生起以年、月、日计算的生存状态所经历的时间,它是外在的物理学时间系统于个体的反映。人的生长发育受遗传因素影响,不同的人发育规律不尽一致,同时,营养水平、饮食习惯、气候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也决定了不同的人在同一年龄阶段的骨骼发育状况可能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骨龄与实际年龄会产生误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后隐瞒真实年龄而又无法查证本人户籍资料的,骨龄可以作为证据参考。但同时又强调,若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显然, “生活年龄势必要精确到天甚至小时。骨龄不能作为证据满足法律的要求。因此,采取骨龄鉴定作为年龄甄别的手段,于法无据,违背了我国的立法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精确到以天为计算单位.骨龄鉴定难以达到此要求,它的评价对象只是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人的生活时间,而且目前尚无统一的骨化标准,因此骨龄鉴定不宜作为年龄确认的依据.

结合本案受害人唐某某有户口资料证明其具有1998114日出生,已经是在案发时为143个月,且被害人的户口在2005年进行过变更,但是在变更过程中没有对其年龄提出任何的变更,说明被害人的年龄就没有问题;本案对于被害人于2012925日在某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2】法临骨鉴字第100132号”司法鉴定书,我们认为该骨龄鉴定书,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具有科学性,其表现在:

eq oac(,1)1、该鉴定程序违法,没有通知被告人及其家属确认受害人是否到场,是不是受害人本人被作为标本进行鉴定,公安机关的人员是否在场确认。

eq oac(,2)2、被害人自己的母亲在2012426日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其认为其女儿有13岁了,被害人自己也认为有13岁了,可是该鉴定书确鉴定出11.9岁,非常不科学。

eq oac(,3)3、唐某某的户口登记年龄为1998114日出生,其年龄到案发时已经是143个月多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年龄只能是依据户籍年龄为准。

eq oac(,4)4、唐某某是一位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其从读小学到初中其年龄不可能只有11.9岁。

eq oac(,5)5、鉴定书里没有提供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证书。骨龄鉴定结论属于一种科学性的推断,需要具有相应科学知识的人才运用自身的知识作出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从事骨龄鉴定的机构和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本鉴定书中没有提供鉴定人员相应资格和证书,因此其鉴定结论自然不予认可。

(二)、对于被告人量刑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

1、被告人是初犯其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害人具有半推半就的行为。被告人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乘车从某县某镇到县城宾馆开房这一个过程,以及开房后四人去吃晚餐,晚餐后到公园广场玩耍,随后到宾馆进行洗澡等一系列的经过和时间段都可以看出,被害人在居住宾馆具有半推半就的情形,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一个女孩子为什么你要随一个男人去开宾馆住呢?

3、被告人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的表现。

4、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大的伤害,后果不严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具有立功的表现,在抓捕同案犯中就有立功的表现。

6、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量刑情节从轻的情节,依据该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同时被告人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依据该规定第2条规定即“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同时该规定第7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因此综合本案,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比较合适,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熊剑律师

2013年年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该案一审认定了骨龄的年龄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不服进行上诉,二审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的年龄为14岁以上,进行改判被告人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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